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1317号
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俞丽美,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0元,由原告杭州来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斯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