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5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蔡锷路(现金武村上田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调将,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一审被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再审申请人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洞口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调将、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洞口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洞口建设公司与***、***和***之间构成分包和转包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仅120平方米,投资也只有223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建部的相关规定,对于30万元投资额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承揽此类工程无须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洞口建设公司和***、***将工程委托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洞口建设公司与***、***、***之间系承揽关系,对肖调将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与肖调将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对于肖调将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虽然认为洞口建设公司和***、***之间存在选任过失,但判决洞口建设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洞口建设公司的类似案件中,认为只负有选任过失,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肖调将提交意见称,洞口建设公司与***、***之间成立分包关系,***、***与***之间成立转包关系,原审认定法律关系正确。案涉洞口镇双联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村脱贫攻坚”惠民工程,是县级政府财政拨款的招投标项目。2017年洞口县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办)与洞口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确认其为双联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审证据显示洞口建设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与***、***签订了《洞口县双联村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洞口建设公司将双联村11-21组的木屋顶改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和单价29元每平方米的方式承包给***、***。之后,***、***又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并签订了《洞口县双联村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因此原审认定案涉责任各方存在分包、转包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符合事实和法律,应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肖调将发生损害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保障措施的缺失。本案已历经管辖权异议、重新鉴定、以及一、二审阶段,申请人却再三纠缠,系对诉权的滥用,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洞口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洞口建设公司与***、***之间,***、***与***之间均系承揽关系,不应对肖调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洞口建设公司系洞口县双联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2017年11月2日,洞口建设公司将洞口县双联村11-21组木屋顶改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以单价29元/平米的价格分包给***、***。2017年11月3日,***将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以单价20元/平米的价格转包给了***。原审据此认定洞口建设公司与***、***之间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与***之间构成建设工程转包关系,符合事实。至于洞口建设公司在中标双联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后,与单个被改造房屋所有人签订改造书,仅仅是洞口建设公司在完成中标工程过程中的一种履行形式,不改变洞口建设公司是洞口县双联村整个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并将该村11-21组木屋顶改造工程分包给***、***的事实。依法案涉工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洞口建设公司、***、***称案涉工程无须相应施工资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洞口建设公司在中标工程后,违法转、分包,未能对建设中的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安全防护缺失,原审判决洞口建设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洞口建设公司、***、***提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洞口建设公司案判决,因与本案案情存在不同之处,依法不构成类案不同判的情形,亦不构成再审审查阶段的新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