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81执863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将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洞口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86590.41元(含案件受理费14033元、执行费10164元)。本院生效的(2019)湘12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