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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813号之一
原告:浙江迈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FFT09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大厦2号楼1022室。
法定代表人:谢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秋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097170X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519号21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妙灵。
原告浙江迈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迈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迈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浙江迈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修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格莱
代书记员许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