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401号
原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波恩大道519号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荻,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路248号1楼。
法定代表人:高福明。
原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天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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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