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舞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浙01行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63956130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南)大街229号一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晓明、盛震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500250817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19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黎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正,该区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蒋琳。

委托代理人黄士林,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08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77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来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舞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7WMRC1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5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口环保公司”)因财政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1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安区财政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村口环保公司作出临财采决(2019)第001号《处理决定书》,就村口环保公司向临安区财政局投诉的“资信及其它分—示范案例评分项中投标单位具有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案例的得4分,而舞环公司实际并没有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案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协议,以谋取中标”的有关问题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村口环保公司不服,向临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安区政府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临政复决〔2019〕49号《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村口环保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临安区财政局作出的临财采决(2019)第001号《处理决定书》;2.撤销临安区政府作出的临政复决〔2019〕49号《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由临安区财政局、临安区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村口环保公司因对杭州市临安区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项目(采购编号:临【2019】540号)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向临安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认为“资信及其它分—示范案例评分项中投标单位具有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案例的得4分,而舞环公司实际并没有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案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协议,以谋取中标”。要求临安区财政局进行调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利。临安区财政局在接到村口环保公司投诉书后,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经向兴安社区及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发函调查,2018年11月1日舞环公司与兴安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兴安社区回函证实《合作协议》签订后,舞环公司开始进场宣传及内部整编人员;2019年2月,舞环公司正式进驻小区,在小区建立再生资源收集点,开展回收服务。经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证实兴安社区圣奥领寓小区通过日常检查及多次随机抽查,被列为“2018年度浙江省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名单”。2018年11月舞环公司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并进驻该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这期间属于“2018年度浙江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名单”创建期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依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舞环公司具有示范小区案例,可以予以加分并无不妥。基于上述事实,临安区财政局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临财采决(2019)第001号《处理决定书》认为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村口环保公司不服,于2019年9月24日向临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临安区政府于2019年9月30日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同日向临安财政局送达了上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因案情复杂,临安区政府经审批于2019年11月27日延期,并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于次日分别送达村口环保公司及临安区财政局。2019年12月23日,临安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临安区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并分别送达村口环保公司和临安区财政局。村口环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舞环公司与王玉东签订了《家宝兔回收人员平台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由王玉东负责江干区圣奥领寓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的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临安区财政局有受理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职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临安区财政局在收到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事项后,为查证舞环公司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协议,谋取中标,特向兴安社区及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正式发函调查。通过兴安社区的正式《回函》可知,舞环公司与兴安社区确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即进场宣传及内部整编人员。舞环公司与王玉东签订《家宝兔回收人员平台合作协议》,王玉东从2018年10月18日即开始负责圣奥领寓小区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从杭州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可知,杭州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在评选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时,不仅组织日常检查,更是安排多次随机抽查,所谓随机抽查即不通知社区及公司直接对参选的小区进行垃圾分类等情况的抽查,在多次检查中,圣奥领寓小区各项分类设施到位,分类情况良好,根据综合评分,最终被评为2018年度全市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故也不存在村口环保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舞环公司只是在2019年2月份放置了一个回收屋,有领导参观就过来讲解一下,平时关门”的情况,村口环保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舞环公司在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评选结束之前在该小区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工作。因此舞环公司不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协议,谋取中标的行为。临安区财政局认定村口环保公司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村口环保公司以临安区财政局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临安区政府具有复议审查的法定职权。临安区政府收到村口环保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临安区财政局作出的临财采决(2019)第001号《处理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村口环保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村口环保公司上诉称:一、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未依法对采购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应依法撤销采购项目或终止运营该项目。二、案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制定、立项、实施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案涉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案涉政府采购项目属性错误;(二)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违法、施工违法、招标违法;(三)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建设施工违反《城乡规划法》;(四)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求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五)采用分散委托中介采购的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六)供应商严重违约的结果印证了采购过程的违法事实。三、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复议过程中均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从采购文件编制直到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复议过程结束,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原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还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审理,适用的都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外的规定,而从未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被诉行政行为及其复议行为均违反法定程序。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对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合法性问题认知失察,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此未尽审慎义务,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复议决定存在的错误没有及时纠正。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复决[2019]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作出的临财采决[2019]第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临安区财政局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临安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耀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舞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临安区财政局具有受理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职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临安区财政局在收到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后,通过向兴安社区及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正式发函等方式调查取证,未发现舞环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协议,谋取中标的行为。村口环保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临安区财政局据此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临安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采购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确认的采购项目的属性适用法律和程序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村口环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杭州村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鲍常兰

审判员  李 洵

审判员  唐莹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