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

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3084号
原告: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10号楼1002-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34012138。
法定代表人:包中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来,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雪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工业园区北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55160926Q。
负责人:王森,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57元,由河南裕兴诚工程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宋小燕
审 判 员 江 斌
审 判 员 谭琨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