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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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2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3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65935J。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被执行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509号商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BC2C4H。




法定代表人:魏震。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嘉兴南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费308099.2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为2598元,此后以308099.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0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11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2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程晶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郁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