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800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

被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仟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65935J。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熠、裘非凡(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剑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