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800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
被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仟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65935J。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熠、裘非凡(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剑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