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511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健,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65935J。

法定代表人:孙连清。

被告:嘉兴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月河花园商办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82096Q。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第三人:嘉兴市艺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禾兴南路**91330402MA2B81J401。

法定代表人:王滢婷。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市艺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邵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