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11民初2826号
原告: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6465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371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8元,减半收取计4634元,由原告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