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激、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激,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罗恢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激与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525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77350.0元,本院已经扣划,缴纳本案诉讼费12729元及执行费117元,缴纳(2022)湘0525执627号案件的诉讼费2978元及执行费117元,剩余款项你们达成协议一人分得30700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4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洞口县硖口路不动产,权证号洞房权证所字第A×**,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轮候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洞口县竹市镇向阳村马战的不动产,权证号F00177,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于2022年6月7日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1851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0700元,尚有148781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章勇
审判员  张积华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