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5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5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重新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