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5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25执8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重新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