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财保80号
申请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济元。
申请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白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93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8日,白城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93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拱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