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6028号
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丽,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先,本院立案受理在后。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蔡 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宣永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