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OFFERLETTER》以及社保缴费清单足以证明其在深圳履职,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9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