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1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玄知民初字第211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所涉被诉侵权行为是被上诉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公开提供涉嫌侵权软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产生的民事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上诉人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1幢四楼,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