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658号
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456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80元,减半收取154990元,由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沈 冲
代理审判员 周 多
二O
书 记 员 孙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