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创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2345号之二
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1688号。
法定代表人: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创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锦瑞路(农机市场1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创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3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诉讼费6633元,由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