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043号
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惠民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致富路农机大市场30#1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被告:***,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惠民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