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4185号之一
原告:***,女,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现住武义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衢州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华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华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