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418号
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村中西路22号。
经营者:***,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谷文体城二区17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浙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间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