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3602号
原告:周金土,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锦绣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土与被告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周金土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琚竹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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