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金土、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3602号 原告:周金土,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锦绣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土与被告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周金土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琚竹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PAGE?? ?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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