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577号
原告:商月荣,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锦绣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明珠商务大厦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月荣与被告衢州华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商月荣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建德市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2017年5月23日,原告商月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商月荣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月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商月荣负担。
审判员周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