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博建设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988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ANHW61。
法定代表人:杜祝瑛。
被告: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瑞安市******。
主要负责人:杜志欧,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吴定付,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朱卫东,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第三人: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石埠坪村。
主要负责人:黄隽燚,系镇委书记。
第三人:浙江名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宏远路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2855673W。
法定代表人:杨云彬。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村民委员会、杜祝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祝瑛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依职权追加瑞安市***人民政府、浙江名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