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3382号
原告:许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8层80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许燊与被告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燊负担。
审判员闫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