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原告**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