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原告**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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