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0037号之一
原告:上海汇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8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088号招商开元中心A座3层、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汇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汇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汇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740元,均由上海汇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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