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390号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中村外塘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E2L7E。
法定代表人:周兆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吴铮铮,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CNK0446。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沈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