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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4094号
原告:温州市工大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80716693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大桥西路68-92号。
法定代表人:项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霞,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CBK4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新街北路。
负责人:张丽丽。
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CNK044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岙街道霞晖大道335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工大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忠源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忠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工大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工大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7.5元,由温州市工大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德锡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施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