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525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竹市镇柘溪机制砂厂,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柘溪村**。
负责人:林武,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住洞口县洞口镇文昌路**。
被执行人***,,住洞口县洞口镇文昌路**
被执行人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武冈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陶侃路**)。
负责人王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洞口县竹市镇柘溪机制砂厂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有余款。债权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124798元,余款及息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洞口县竹市镇柘溪机制砂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执恢87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