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阳振、某某、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雪峰街道。
被执行人:阳振,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文昌街道。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文昌街道。
被执行人: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陶侃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振、***、武冈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阳振的工资465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煊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