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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495号
原告:黑龙江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鑫鹏家园8#楼。
法定代表人:谷宏慧,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昝英,男,汉族,个体,住北安市。
原告黑龙江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昝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春胜
审判员 宋宏江
审判员 杨洪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薛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