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恒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与某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保6号

本院于作出(2020)黑0221执保3号的裁定,冻结了*****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敬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