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保6号
本院于作出(2020)黑0221执保3号的裁定,冻结了*****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敬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