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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某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1财保1号之二
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劳动街一建筑工程公司综合楼00单元01层000101号,注册号:XXXXXXXXXX。
经营者:吴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检察院楼1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江支行开户账号:22×××51予以冻结,诉前财产保全金额为:483,800.00元。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以吴树辉名下车牌号为:黑B×××××的优尼凯特牌大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我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黑02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被保全财产予以冻结。2020年1月9日,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江支行开户账号:22×××51予以解除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为:483,800.00元。
案件申请费2,939.00元,由申请人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仕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