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保3号
本院在执行龙江县金源商品混凝土经销处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江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江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敬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