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恒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118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家园小区11号楼02单元1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检察院楼1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英。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5.00元,保全费2,620.00元,由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