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02民初4154号
原告**生,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北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号碧桂园凤凰城酒店(商业街、综合区)1栋1层17商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娄底市娄星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诉被告湖北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生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