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与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8民初850号
原告: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
经营者:魏明芳,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苑社区18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230203195701030620。
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亮亮,该公司负责人,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北街综合楼00单元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JW2Q3R。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与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县碾北建材批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2.00元减半收取1386.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38.00元免收。
审判员  关玉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鹤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