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恒山区*和河道清理服务站与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03民初345号
原告: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
负责人:王和,该服务站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男,该公司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村。
原告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与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张家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王和经济损失21646.00元;2.本案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承包柳毛矿境内的尾矿河40余年,负责该河道的清理维护工作。2019年11月20日锦铭公司在石墨河上游拆旧桥建新桥,旧桥拆完后,临时搭建了一个便桥,便桥下就放了两根直径约1.5米的水泥管,水根本跑不开。原告找到柳毛乡政府、公路负责人以及铅矿村村长、锦铭公司主管领导及管理石墨河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达现场,就修便桥下管少、下管小的事进行了交涉,但是沟通未果。2020年6月29日因下雨时间过长,因便桥流水不畅通,造成桥上游水位升高,决堤后上游20多家农户被淹,地里的玉米杆杂物等被水流冲下导致涵洞堵塞,之后便桥下游两公里处决堤22米左右,我村村民陈彬的田地被淹毁,原告与他达成协议赔偿了6600元的损失。包括此处在内,共有11处河堤被冲毁,原告已经修复了8处,修复河道的费用加上赔偿陈彬的费用共21646元。
被告锦铭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应作为诉讼主体起诉。2、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于2019年从鸡西市交通局承包了恒山区危桥改造工程,2019年11月左右拆除了位于尾矿河铅矿村段的旧桥,在搭便桥时铅矿村村长和柳毛公路负责人及王和都在现场,王和也同意我公司用两根1.5米直径的水泥管搭这个便桥。2020年6月29日早4点半到5点左右铅矿村村长通知我公司现场负责人涵洞被堵,我公司7点左右雇佣一台挖掘机,两台自卸车,拉出了共6车杂物。被告也是水患的受害者,阻塞便桥的水流是上游的玉米杆树枝垃圾等杂物,这些在河道内的杂物本应由管理者进行清理,如果原告及时进行清理就不至于阻塞便桥造成上游的土地被淹,我公司赔偿了1万多元的损失,其他损失共近2万元,我们保留提起诉讼追偿的权利。而且交通局给我公司的政策是,如果发生损失我们在24小时内向交通局和政府申报,会给我们补偿,但是原告告知我是十余天之后,所以导致这个损失得不到政策性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举示的《河道承包协议书》,证实原告承包案涉河道并负责维护;以及被告举示的照片6张,以及光碟一份(内存5张照片一份视频),证明水患之后录制的便桥桥洞宽度、便桥宽度、水流大小,以及事发位置,河堤损毁情况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举示照片10张,以及视频4段,意在证实河道受损以及原告出资对河堤进行加固的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单凭照片和视频不能证实河堤的损毁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音像资料可以证实案涉河道受损的实际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举示《2020年6月29日抢修千粉壕用工用料明细表》,意在证实因抢修被冲毁河堤及赔偿受损农民陈彬原告共支出21646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所购买的物料应该有发票,包赔损失应当有赔偿协议,以及包赔的数额是否合理,雇人工的花费不能单凭原告主张,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抢修河堤的费用实际发生,根据客观情况要求原告提供发票并不现实,结合向当地市场询价及向相关人员核实,且因被告无证据足以反驳,本院确认该证据所示损失金额。3.被告举示证人货车司机张某、装卸工人姜学盟、锦铭公司司机何某当庭作证,三证人证明被告单位雇佣挖掘机在柳毛乡铅矿村修桥的地方拉玉米杆及桥洞旁边堵塞的杂物挖出的事实。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人的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案件事实如下: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常年承包柳毛矿境内的尾矿河,负责该河道的清理维护工作。2019年11月锦铭公司承包了恒山区危桥改造工程,当月20日在石墨河上游拆除了旧桥预备建新桥,旧桥拆除后临时搭建了一座便桥,便桥下只放置了两根直径约1.5米的水泥管。2020年6月29日因连续强降雨,便桥上游水位升高,便桥处形成淤堵,上游决堤后20多家农户被淹,地里的杂物等被水流冲下导致涵洞堵塞,之后便桥下游两公里多处决堤。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为维修河堤,以及赔偿村民陈彬的田地被淹损失,共支出21646元。
本院认为,被告锦铭公司因在石墨河上建桥而临时搭建便桥,桥下放置两个直径约1.5米的水泥管,限制了水流通过的面积,与河道被冲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原告管理的石墨河溃堤、稻地被淹、青苗被毁的原因,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不认可上述侵害的因果关系及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但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本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确认原告的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山区王和河道清理服务站各项损失216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洪雷
书记员肖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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