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1民初55号
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街道红星委20栋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北街综合楼00单元0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邢亮亮,经理。
被告:**,男,其他自然不详。
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虎林市***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