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169号
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10TP542。
法定代表人:万新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楠,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濮阳县第三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国庆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0025B。
法定代表人:胡长兴,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濮阳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