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经营者***,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五街六号大院10号首层。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判决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