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742号
申请人:广西渱钰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9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8号1栋三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渱钰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518114.01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45010000000501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518114.01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银江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权限、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