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34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头堂乡黄沙村2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古山村12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4********。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旗,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城南村25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41884,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忠,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柱,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武冈市乐洋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687419800L。
法定代表人:毛军,系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贤,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红旗、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被告***于2022年11月7日提起反诉,经审查,被告***提起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宏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4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00元,因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戴宏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茜
代理书记员  彭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