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斌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3309号
原告:湖南斌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71XF2H,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69号红树湾住宅小区18栋1119。
法定代表人:廖付兵。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511859241884,地址:武冈市玉龙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忠。
原告湖南斌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斌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斌翊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罗春梅
代理书记员  杨丽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