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与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2700号
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581MA4PAHCG5F,经营场所:武冈大甸镇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夏泽平。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581859241884,住武冈市玉龙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忠,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与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于2022年9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武冈市大甸建筑页岩砖厂承担。
审 判 员  杨 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春梅
代理书记员  杨丽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