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418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RPMFK44。 负责人:***。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方县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新建镇牛眠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8MXC9Q。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方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好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