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418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RPMFK44。
负责人:***。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方县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新建镇牛眠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8MXC9Q。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会同县分公司、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方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好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