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与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81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龙田乡枧道村9组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玉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418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龙田乡枧道村6组1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 原告***诉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睿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谭 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