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内2921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921民初35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82537元,执行费:3122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825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网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地无登记信息。
4、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蒙MA3***号车辆、蒙MAZ***号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腾格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